-
版权声明:转载时请以超链接形式标明文章原始出处和作者信息及本声明
http://taliaya.blogbus.com/logs/29457347.html
明天早上的课突然被调到了今天下午,因为上课发言所需,得完成这么一份WORD,另外还需准备一份PPT,以至弄得我有些措手不及。没办法,我总对自己说:“来得及啦……”
这两东西一直弄到了凌晨4点。梦里我看见金友之老先生那双苍老又无助的眼,他佝偻着背脊,用略带颤抖地声调对我说:“汝乃盖世功勋。善哉!”我就这么恍惚地睡了一觉,睁眼的时候,外头已是天光大亮。为什么一场秋雨之后,夏天又给回来了?
————————————————————————————————————————
一.事件背景:
末代皇帝胞弟起诉他人侵犯溥仪肖像权案败诉news.dayoo.com 2006年07月14日 16:32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14日电 中国末代皇帝溥仪的胞弟金友之(原名爱新觉罗·溥任)认为在北京一展览大量使用溥仪照片,侵犯了这位胞弟对末代皇帝肖像的使用权,从而引发中国末代皇帝肖像权纠纷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14日一审宣判,驳回金友之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溥仪属于历史公众人物,被告就其生活和政务活动的照片举办展览,不构成对溥仪肖像的侵权。 这起纠纷起因于故宫博物院端门东朝房内举行的“中国最后的帝王世家展”。金友之称:2005年11月,他发现这家展览中大量使用了末代皇帝溥仪的生前照片,对其近亲属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侵害,侵犯了原告对末代皇帝溥仪肖像的使用权。 此案的2名被告是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庆祥和河南农民杨来福,前者为展览提供照片,后者是展览的投资方和实际经营人。 “我举办该展览并非以营利为目的。”杨来福说,“我并未利用溥仪的肖像做广告、商标等商业行为。没有侵犯溥仪的肖像权,也没有侵犯原告的权益。” 王庆祥辩称,溥仪是国家级别的公众人物,为报道其活动和历史情况使用其肖像,并不超越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范围。溥仪作为公众人物,人们对其具有知情权。 王庆祥这一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并使他在这起中国末代皇帝肖像权纠纷案中胜诉。(记者李京华)、
二.关键词 1:肖像权 何为侵犯肖像权?法律条文: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100条规定中以看出构成侵害肖像权的要件(必要条件)包括两点: 1、未经本人同意;2、以营利为目的。展开来说,包括以下几点:1、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使观众、读者了解、认识事实真相等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被暴光者的肖像权(如报道政治活动时使用了某政治家的肖像)!即使新闻报道的内容失实或者不当,有可能构成侵害被暴光者名誉权或隐私权,也不会构成侵害肖像权(如报道某明星一夜情的)!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公安机关在通缉令中使用被通缉者的肖像;国家在建国50周年成就展中使用他人的肖像! 3、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因为公民参与此类活动中,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处分了自己的肖像权,对其肖像在此活动中加以使用,不构成侵权! 4、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的。如为医学试验、法医学教学在课堂上向学员展示病人或者接受法医鉴定的受害人的肖像! 5、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如为肖像权人具备某种特殊技能所做的广告中使用其肖像;在寻人启事中使用失踪人的肖像等! 个人观点:1、2名被告虽然分别是此次展览的照片提供者,投资方和实际经营人,但并非以营利为目的2、溥仪属于历史公众人物,人们对其有知情权,此展览使人们了解了他的“生活和政务活动,不构成对溥仪肖像的侵权”。 关键词 2:商业目的王庆祥还再次否定自己被告的主体资格,他认为自己只是提供了展览的图片等资料,并没有参与经营。这些资料有些经过溥仪之妻李淑贤和弟弟溥杰等人的授权,有些是来源于档案馆和中新社等单位,合法付费使用。
今年80多岁的溥任没有亲自出庭,代理人成郁文女士和高仲律师认为,溥任是溥仪的胞弟,在李淑贤去世后,溥任顺理成章成为合法的第二顺序继承人。而且,王庆祥以前曾接受溥任的授权,针对电视剧《末代皇妃》丑化溥仪和婉蓉等进行维权,这说明王庆祥已经认可溥任的主体资格。而李淑贤等人只授权王庆祥用图片以研究为目的,而不是谋利。王庆祥解释说,自己并没有拿到一分钱。
据法院的开庭笔录上显示,杨来福称,2001年前,他挂靠中华民族团结友好协会,与中国国家博物馆达成协议,展览由他投资,每年向博物馆交12万元。2004年涨到每月1.5万元,全年18万元。也就是说,展览直接获益者为杨来福,间接受益者为国家博物馆。而策划人王庆祥称,他未获利。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于晓光说,王庆祥作为溥仪的研究专家,由于他在收集溥仪相关的材料过程中,付出了大量的劳动,他自己挖掘出来的东西应视为个人的研究成果。他有权将这些成果用于研究,如果他把溥仪照片等资料用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事业,不应构成侵权。另外,法律上对用于学术研究而获取的资料的使用权还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关键词 3:未经本人同意
金友之在起诉书上称,展览大量使用了末代皇帝溥仪的照片,由于展出已长达6年,且没有经得他同意,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死者末代皇帝溥仪的肖像权,同时也对死者生前直近亲属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侵犯了他对末代皇帝溥仪肖像的使用权。 但是,溥仪之弟溥任有没有资格当原告 呢?被告王庆祥首先提出:历史上溥仪已过继给光绪皇帝为子,溥仪与溥任尽管血缘相系,但在法律上已不是同胞兄弟,因此,金友之(溥任)无权替溥仪上诉,原告资格不成立。王庆祥向法庭提交了溥仪所著《我的前半生》书籍节选,用以证明溥仪早在1908年就以“承继同治,兼祧光绪”的名分入宫过继给同治和光绪为子的事实,及原告并非溥仪惟一亲属。 原告金友之代理人则认为,溥仪过继时遵循的是清朝法律,现在已经无效,但溥仪与溥任的血缘关系却是不争的事实,溥任有权为哥哥要求权利。 法院一审认为,王庆祥以现行法律规定溯及既往发生的事实,法律依据不足,金友之具备原告资格。 所以,综合以上观点,构成侵害肖像权的要件(必要条件)的两点中,以营利为目的是不成立的,然而展览却未经过溥任授权。那么,原告败诉的原因是什么呢?
关键词 4:知情权
王庆祥随后提出,溥仪作为公众人物,公众有知情权。他认为,溥仪代表着一段历史,代表着国家,展览旨在还原、展示这段历史。“人民不应该有知情权吗?溥仪不应该有一份社会责任吗?亲属还要求什么财产权益?”王庆祥连声反问。
但原告认为,溥仪是改造好的公民,不应被还原成皇帝,他的肖像权不应用于营利,被告的使用超出了新闻报道和教学研究的范围。
关键词 5:关于公众人物的肖像权问题
应当明确的是,公众人物总还是人,是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中的自然人。公众人物这种主体,他们的人格没有缺陷,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人格缺损,具有完完全全的民事主体资格。因此,公众人物也就应当享有一般的民事主体(当然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全部民事权利,对此,不得有任何含糊之处。
但是,尽管公众人物与其他自然人是一样的,但是他们的知名度超过常人,或者承担的职责涉及到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他们的行为关乎到国家、社会的利益或者公众的知情权,因此,人们对他们的关注和观察就远远地超出对一般的自然人所关注的程度。正因为如此,这里就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个是国家的利益和公众利益,另一个就是公众的知情权。前者表明,如果公众人物的行为关系到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那么这种行为无论是多么的隐私,也是一定要让人民知道的,一定要让人民监督的,否则就会损害这样的重大利益。后者则是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因而牺牲公众人物的部分权利内容了。不论前者还是后者,都是为了满足或者实现更大的利益,而牺牲作为极少数的公众人物的某些权利中的利益。这是法律在利益冲突面前不得不作出的一种权衡和选择,是不得已的事情。这和公众人物也是自然人,也享有一般的自然人一样的权利无关,而仅仅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决定他们作出的牺牲,让他们对自己的一些权利内容造成的损害应当适当容忍。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杨立新 点评公众人物肖像权问题
公众人物的肖像权的范围是否因其公众人物的身份而比普通人窄?这是否跟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一样,因其是公众人物而使相应的侵权行为具有了阻却违法性?
公众人物的肖像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是各国立法的一个通例,也是必然的。例如,我们的领袖受到各界人民的爱戴,悬挂他们的肖像,这也是使用,但是这构成侵权吗?显然不构成侵权。著名演员受到各界人士的喜欢,影迷们使用他们的肖像也不构成侵权。这一点与隐私权的保护是一样的。 但是,这种使用公众人物肖像的限制是有界限的,这就是合理使用,而不是商业化使用。如果是进行商业化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姓名、隐私,则是不允许的,同样认为构成侵害公众人物的肖像权、姓名权或者隐私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前几年争议的鲁迅的姓名权问题,如果将鲁迅的名字命名学校,是为公共利益而使用,不构成侵权。但是用鲁迅的名字注册酒类商标,就构成侵权,就是因为这是商业化使用。关键词 6:杜撰
爱新觉罗·溥任(现名金友之)系溥仪之弟,现年90岁。日前,他在给媒体的一封信中说:自改革开放以来,以清末历史及人物为故事情节的书籍、影视作品繁多。这原本是件大好事,以史为鉴,可知兴衰。但是,近年来个别人出于商业目的,打着对末代皇帝最后一次
婚姻解密、再解密,以及溥仪研究第一人的旗号,在各种书籍、影视、戏剧、舞蹈等文艺作品中戏说他和他的五位妻子,杜撰莫须有的故事;借用溥仪《我的前半生》、溥仪日记、溥仪交往录等,对其内容和情节进行夸张、放大和杜撰。
更有甚者,编造末代皇帝是同性恋,对溥仪的人格进行百般侮辱和人身攻击;一些人冒充爱新觉罗家族后裔,点名道姓的以“溥仪堂弟”、“溥仪曾孙女”等身份出现在社会上;个别人私自将溥仪和我们家族大量的历史资料和照片放在故宫、颐和园等处长期进行展览,牟取利益;一些企事业单位和商家利用溥仪、溥杰的名字和肖像为其产品大作广告。
这些行为,已严重侵害了他们的人身权、名誉权、肖像权及姓名权,同时,给我们的家人和近亲属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精神伤害。更为严重的是,戏说历史、胡编乱造历史人物的故事,严重误导了广大青少年和下一代,使他们走入历史的误区,形成错误的历史观,搅乱了他们对历史的正确认识。
溥仪作为新中国的公民,虽然离开我们近40年,但他的各项权益理当受到法律保护,人格应当受到人们的尊重。因此,本着对历史负责的严肃态度,也为了维护家族的合法权益,经再三考虑,我认为,在沉默多年之后,有责任站出来说话。
三.结语:从肖像权案的判决中,我们至少可以得到如下的启示:
一、新闻报道中可以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但该肖像必须是新闻报道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为新闻报道服务的,要避免侵犯该肖像权人的隐私权。如果有可能会涉及到该肖像权人的隐私权,即使该肖像是新闻报道中的一部分,也必须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如1995年释照慧诉人民日报社侵害名誉权案中,《人民日报》在一篇新闻报道插图中用了一张释照慧坐在北京康乐计划生育精品店门前接受咨询的照片。虽然此案终审判决是释照慧败诉,①但这张照片运用于新闻报道中会涉及到释照慧这名宗教界人士的隐私权问题,这显然是《人民日报》在新闻报道中使用这张照片时缺乏考虑的,释照慧诉人民日报社侵害名誉权一案的实质是侵害了他的隐私权。只不过当时法律还不重视对隐私权的保护,对隐私权的保护采用间接保护的方法,把对隐私权保护归入名誉权保护之中。如果《人民日报》在采用这张照片之前考虑到可能会侵害释照慧的隐私权,征求肖像权人的同意,那么这一纠纷就不会发生。
二、新闻报道中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一般不会产生侵害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问题。就享有隐私权的范围来说,把公众人物与非公众人物区分开来,这是一个世界性的潮流。世界各国的新闻界均认为有些属于个人隐私的事实发生在平民百姓身上不能报道,而发生在公众人物身上却可以报道。要成为一名公众人物,在个人的隐私权上就要作出牺牲,这是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的。一个人之所以能成为公众人物,他从新闻媒体的报道中获取了许多名誉上的利益,那么他在新闻报道触及他个人隐私时就必须作出相应的牺牲。这在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审判范志毅赌球传闻一案中判决范志毅败诉,已经贯彻了这一原则,②这说明我国的法律界在处理新闻侵权纠纷中已承认并贯彻了这一原则。
但这不等于说公众人物没有自己的隐私权,只不过公众人物享有隐私权的空间要比非公众人物小,公众人物在与公共利益或公众利益无关的个人私密空间中还是可以主张他的隐私权的。英国王妃戴安娜魂断巴黎六年之后,2003年巴黎一家法院作出判决,宣布当年追逐戴安娜王妃拍照的三名“狗仔队”摄影师无罪,主要理由就是因为在公路上发生车祸的车辆已不是私人空间,戴安娜王妃遭遇车祸的那天公路上任何人都可以看见戴安娜王妃和她的男友多迪,因此摄影师并没有侵犯他们的隐私权。③这一判决告诉人们,对于公众人物在他们个人的私密空间中他们的隐私还是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如戴安娜王妃的私人轿车不是在公路上发生车祸,引起公众的注意,那么她在私人轿车中发生的一切行为均应属于她的个人隐私,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三、如果新闻图片不是成为新闻报道中的一部分,而是用作一般文章的插图,尤其用作具有一定商业利益的宣传性文章的插图,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这一类文章虽不是广告,但会产生一定的商业利益,容易被人误认为文字性广告,使用人物肖像照片时,如有可能的话,应当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以免陷入到侵犯肖像权纠纷中去。如1998年5月18日,北京大学法律系教师王爱军将中国民航广告宣传公司、中国民航报社记者刘建峰告上法庭。起诉两被告侵害其肖像权,证据是刘建峰未经原告同意,拍摄了含有原告肖像的两张照片,中国民航广告宣传公司擅自将这两张照片作为一篇宣传性文章《你会买优惠机票吗?》的插图,刊登在《中国民航》杂志1998年第1期上。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判决两被告侵犯了王爱军的肖像权。两被告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两被告败诉。④此案就是新闻媒体忽视了新闻图片中人物的肖像权问题,导致的肖像权纠纷,最终以新闻媒体败诉而告终。历史上的今天:
【男和女的那些事。】 2008-09-21【 回复小熊:关于你所谈到的关于基督教及天主教问题的作答一二。】 2008-09-21【 是的,在凌晨完成作业的感觉,无与伦比。】 2008-09-21【她是女子,我也是女子。】 2008-09-21随机文章:
【同庆。】 2007-02-28【总是阴雨绵绵。总是庸人自扰。】 2006-07-27【浸渍的是泪水。】 2006-06-29【是这样的。我在正儿八经地读书。】 2006-06-17【你的眉毛像树干。】 2005-07-07
收藏到:Del.icio.us








评论